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583执637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413926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81元、执行费人民币43793元,但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2月11日对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处房产,本案均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9年9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业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3.2019年12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得意
审判员 洪长城
审判员 黄文胜
书记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