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2民初1839号
原告昆明金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昆明金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金川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金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南安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书记员 刘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