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0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路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