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731号 原告: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路源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00323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910146602。 被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西街43号大观楼商城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117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577920。 原告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中山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会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59元,减半收取计3379.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