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宜宾沁园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835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8104870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713263。 被执行人:宜宾沁园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宜宾沁园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支付消费501270元;2.**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计算)。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被执行人宜宾沁园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庭外达成以下和解协议:1.乙方于2021年12月24日17时前至少支付甲方水费(执行款)10万元(已履行);2.乙方支付10万元水费(执行款)后,甲方根据其与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水绿城碧峰园小区供水协议书》约定的“按照收取水费的3%比例倒扣返还给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条款,结算甲方应倒扣返还给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或者乙方水费185718.80元。双方结算后,直接在本案乙方应当支付的水费(执行款)中予以抵销。3.抵扣185718.80元后,乙方承诺:于2022年3月31日前付清抵扣后的水费215551.2元以及一审案件受理费3111元。4.首笔10万元支付到账,双方结算应倒扣返还给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或者乙方水费的具体金额后,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终结本案执行程序。5.乙方未能在双方结算后履行支付尚欠水费(执行款)的义务,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乙方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