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24)闽0112民初7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煌佳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认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位于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和原审被告煌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被告煌佳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长乐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郑某某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综上,煌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