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3民初1136号
原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江田街北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1548606604。
法定代表人:刘和弟,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志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吕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