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某某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3783号 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0号3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通通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沙芝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