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3民初609号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2024年4月19日,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