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529号
申请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珠峰实业30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58578432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08058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2904233.14元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2904233.1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华普亿方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904233.1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