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4878号
原告: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9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宛燕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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