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7267号
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122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渝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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