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25民初1869号之二
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江顺恒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江顺恒久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7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6元,由原告安徽华东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