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9民初99号

原告: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华丰镇大燕村溪仔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56927214XN。

法定代表人:汤庆勇,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40544988。

法定代表人:方添山,任村主任。

原告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9480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款之日止按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2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华安县华山村村口河边挡土墙工程进行招标公告。后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取得施工权,同年4月19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中标通知书给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同年4月2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价位139912元,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后,先付35%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两年内结清(若未能结清,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场地原因及应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增加部分工程量,后经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双方确认签证所增加的工程量。2016年6月25日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全部工程及所增加的工程量全部完工,并交付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验收,通过验收合格后,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将该工程交付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投入使用。2017年2月6日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款鉴定,经鉴定总额为144806元。2020年9月25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应付款94806元专用款给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执。至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只支付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尚欠94806元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现为维护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

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华安县华山村村口河边挡土墙工程进行招标公告。后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取得施工权,同年4月19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中标通知书给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双方于同年4月26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9月25日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应付款94806元专用款给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执。上述事实有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新圩镇华山村村口河边砌挡土墙招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华山村村口河边砌墙土墙工程承包合同》、《签证单》、《华山村工程竣工验收表》、《造价审核意见书》、《应付款票据》、《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在法庭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华山村村口河边砌墙土墙工程承包合同》及《签证单》、《华山村工程竣工验收表》、《造价审核意见书》、《应付款票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即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华山村村口河边砌墙土墙工程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其中(若未能结清工程款、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用手写补充的,即没有捺印也没有盖章,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尚欠工程款948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80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计1085元,由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旺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苏张蕾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