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011民初2941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坦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19层D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追加了四川坦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