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80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明山,总经理。
被告:内江市东兴区机关幼儿园,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高桥西路南段399号。
法定代表人:魏百霞,园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机关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雅玲
书 记 员 刘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