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执1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978648。
法定代表人:郭明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东环路6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0622842219。
法定代表人:余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城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平市中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81民初10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亚  平
审判员 朱  经  炜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丽燕(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