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2民初3783号
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泉泉湖村10队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
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6349.87元(原告已预交),应减半收取349.87元,由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