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6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7号美好尚郡1号楼1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12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嘉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3838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