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

法定代表人:李红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光明,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美好尚郡**楼****。

法定代表人:高宏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出生,住***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住***齐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7)新乌证内字第120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华润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38384.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俊

二 O 二 O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