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327号
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泉湖村10队4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星,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云,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明,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北路与刘园路交叉口西北柏庄春暖花开5#-104。
法定代表人:冯学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彩霞,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飞,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精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44.28元,减半收取6122.14元,由原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胜
审 判 员  何 辉
人民陪审员  周冬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