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3078号
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93186N。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3000101450432。
负责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6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2元,减半收取计8876元,由原告宁夏富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