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202民初988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六站。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星海镇政府)、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达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星海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环达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对原告位于××区七间受损房屋拆除后重建;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鉴定费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星海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违法在星海镇六站东村***儿园房屋后面修建十一分沟道路工程,该工程由环达市政公司具体施工。在为期五个月的施工过程中,环达市政公司使用大量超重机械设备及重型拉沙货车从原告房屋后面碾压同时剧烈震动施工,导致原告七间房屋不同程度出现大面积裂缝,影响了房屋的安全性。2019年10月,原告找二被告反映情况,二被告拒不承认施工与原告房屋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在隆湖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二被告要求对原告房屋进行鉴定。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委托湖北诚达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诚达检测公司)在星海镇政府认可、环达市政公司负责人陪同下,对原告房屋安全性及大面积裂缝形成原因进行了现场鉴定,经鉴定裂缝形成的原因与被告施工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公正判决处理。
星海镇政府辩称,星海镇政府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或者地下水沉降等,原告认为房屋出现裂缝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任何依据。因原告不断上访,星海镇政府作为基础接访单位,履行了正常的接访责任,但从来没有对原告作出任何承诺。对房屋进行鉴定是原告自行委托的,星海镇政府没有要求原告对房屋进行鉴定。故原告要求星海镇政府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同时星海镇政府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星海镇政府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环达市政公司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系案涉房屋的产权人,否则原告的主体不适格。环达市政公司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对房屋拆除重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原告要求环达市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2008年3月18日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018年1月1日***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各一份。原告欲证明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综合办公室将原六站村东组党员活动室以136051元出卖给其父亲***,***以30万元转让给***的事实。虽然该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实际产权人系***,***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2017年9月10日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用于经营幼儿园,年租金12万元。2019年12月因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与原告解除租赁合同,造成原告营业性损失的事实。从实地走访调查情况看,该房屋用于经营幼儿园属实,但该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原因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3.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原告欲证明星海镇政府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十一分沟道路工程,造成原告房屋受损的事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与房屋受损之间无必然联系,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4.施工车辆通过原告房屋后面的照片12张。原告欲证明施工重型车辆通过原告房屋后面时碾压造成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事实。施工车辆通行是否会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签订,仅凭照片说明明显证据不足,对原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5.湖北诚达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检测鉴定情况说明各一份。原告欲证明案涉房屋中墙体裂缝系重型机械碾压或车辆碾压受到强烈外力震动造成地基下沉所致。星海镇政府与环达市政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存在以下疑点:2019年11月19日,***儿园曾作为委托人委托湖北诚达检测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过鉴定,在同一时间,***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该公司进行鉴定,同一个报告两个委托人,影响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程序违法;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是安全鉴定,检测结论是案涉房屋的安全等级为B级,但鉴定机构在检测报告之外又出具了一份检测鉴定情况说明,在该说明中鉴定机构认为墙体裂缝与地震或者重型机械碾压造成地基下沉有关。现原告以此认为房屋墙体裂缝与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此重要的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为何要单独出具。既然不在鉴定意见之列,就不是鉴定意见的内容,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经鉴定案涉房屋安全等级为B级,B级房屋只是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原告以该证据要求将案涉房屋拆除重建无事实依据。针对该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本院要求原告委托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涉房屋中墙体裂缝与环达市政公司施工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维修费用情况进行鉴定,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提交申请,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星海镇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石嘴山市第三水源地治理配套排水管网十一分沟道路工程。该工程经过招投标由环达市政公司施工。该工程埋设管线及道路从***位于××镇房屋后面通过。当道路工程施工至***房屋旁边时,被***以工程车辆在房屋后面通行碾压致使房屋墙体出现裂缝为由阻拦停工,道路工程至今没有完工。就墙体裂缝与施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要求***委托具有司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以已经经过鉴定,且要求星海镇政府先行承担其已经支付的3万元鉴定费用后再行委托鉴定为由拒绝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认为其房屋出现裂缝与环达市政公司施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实。房屋存在裂缝后是否需要拆除重建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鉴定费用3万元无证据证实。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岩
人民陪审员 赵 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及提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