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1557号 原告:**,个体(自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以要求与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协商对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72元,减半收取计6586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