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1556号
原告:**,个体(原告自述),群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80元,减半收取计46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