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0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9278.20元(执行标的28944.20元、执行费3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