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终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冯金波,系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四海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王奋东,系石嘴山市四海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四海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认可就大武口某某热力二级管网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工程实际由***施工。***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系约定不明,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该项工程系石嘴山市四海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转包给***、该项工程款应以发包方审定值结合其与石嘴山市四海聚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进行结算的主张,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因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鉴定,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0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上诉人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薄  晓  霞
审判员     张建兴
审判员     马玉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曹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