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蔡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民初1676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蔡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王某,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
被告:石嘴山市东方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MA75WG6Q3J。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710627246U。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诉被告蔡某、王某、石嘴山市东方瑞安劳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环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小  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