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余姚市龙腾灯具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1民初6490号
原告:余姚市龙腾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龚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路天宇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龙腾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龙腾灯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姚市龙腾灯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