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9001民初997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49.35元,依法退还1224.68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