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57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69955486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