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5民初2356号
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伟波、刘棕波(实习),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碧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百宁大道与中心路交叉口东城银座一楼。
法定代表人:齐艾红。
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碧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1.34元,减半收取9450.67元,由原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静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