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孟津县盛世矿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870号
原告:崔勇,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凯,河南省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津县盛世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孟津县城关镇河图东路文博艺术中心规划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MA46MUDC2B。
法定代表人:周东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699554865。
法定代表人:赵尊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伟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棕波,河南乐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崔勇与被告孟津县盛世矿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崔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租赁费、加工费、劳务费共计1160996.4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至款付清为止;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程序取得孟津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程,同日而被告签订《孟津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施工承包合同》。2020年9月8日,原告通过李永生与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孟津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卫世战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中的孟津县小浪底石门露天矿山整治工程的加工生产等交由原告实施。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2021年9月4日原告崔勇、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孟津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施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卫世战、孟津县盛世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周东杰三方在场进行了决算,被告共拖欠原告租赁费、加工费、劳务费共计1160996.46元未予清偿。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迟迟不予清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我公司未与崔勇签订过任何合同,崔勇在本案中起诉我公司,依据的是李永生与卫世战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和李永生出具其作为崔勇委托人签订合同的证明,岩土公司既不认识李永生也不认识崔勇,李永生作为合同签订主体,身份不明,不出庭应诉的话,无法核实签订合同的真实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二被告,提交二被告签订的《孟津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施工承包合同》和案外人卫世战与案外人李永生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在工程多次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严守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本案二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且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抗辩不认识李永生亦不认识原告崔勇。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竟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