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92民初12号
原告:武汉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发(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武汉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葛洲坝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案涉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三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