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航空侧路特2号。
法定代表人:*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诉争ZLO125l666.X号实用新型专利的附图是照搬其改进小样图,***的验证效果试验是根据其改进小样机的实物作出的,权利要求是对其改进小样机的实物字面权利描述,实施例是对其改进小样机的结合型的产品介绍,这些都说明其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应当享有署名权。请求本院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将专利号为ZLO125l666.X的专利的设计人由***改为***。
本院认为,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旋转式水工混凝土水砂磨耗机产品的零部件及其连接方式。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三三〇工程局试验室在1979年5月形成的《砼抗冲耐磨试验方法小结》及1979年11月形成的《混凝土抗冲磨试验仪试制第二阶段总结》及其中的附图,已经完整记载了该种混凝土冲磨设备的全部零部件及零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构成了完整的技术方案,葛洲坝集团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并已据此生产出了水砂冲磨机,且该机的规律性和稳定性良好。1981年2月,***在上述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抗冲耐磨机的改进的报告》,对前述耐磨机的喷水帽和分水叶片进行了改进,即喷水帽顶改为平顶,分水叶片加宽。但是,本专利并没有将这种改进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且无证据证明本专利的授权是基于此改进方案。附图所示实施例只是本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部分,本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大于附图所示实施例,即大于***对该技术方案进行的改进。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仅凭借其对本专利某个零部件的改进尚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发明创造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