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乐佳涂料有限公司

869南通市乐佳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12执恢86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乐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纱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乐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乐佳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94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685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事实上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6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