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银鹏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2559号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汉口新华下路23-27号华立新华时代3-1-1504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银鹏烟酒店,住所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小洪山西区八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银鹏烟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2023年11月3日,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77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