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283号 原告:周游,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华立新华时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游与被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78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78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