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81民初7424号 原告:***,男,1992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6124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48号前程商务大厦1701、1714、1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823537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无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