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33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前程商务大厦170.**。

法定代表人:倪爱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华府园银座**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尧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航鑫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3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判决书,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2.43389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且以书面形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件立案之日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32.43389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幸临

审 判 员  王保国

人民陪审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殷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