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536号
原告:马明杰,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前程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倪爱然。
原告马明杰与被告河北顶峰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马明杰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计4425元,由原告马明杰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陶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