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0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鲁商终字第3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愚园路110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8元,减半收取16904元,由上诉人临沂安业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845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