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6532号
原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94466063P。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楼**)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649164XG。
法定代表人:卢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益公司)与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裕鸿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三益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裕鸿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三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州裕鸿公司支付上海三益公司设计费3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六标准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暂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的违约金为2.053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上海三益公司与郑州裕鸿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上海三益公司承担郑州裕鸿公司的郑州裕鸿项目的概念性规划设计,郑州裕鸿公司应按合同第五条约定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签订合同后,上海三益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参加项目中期概念汇报会,与郑州裕鸿公司沟通规划概念、总图布局、立面方向、空间节点意向等,并于2017年初向郑州裕鸿公司提交了概念规划中期成果及概念规划成果。因此,上海三益公司已经达成了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郑州裕鸿公司理应根据合同第5.2.2款5.2.3款约定支付设计费32.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付款前,上海三益公司应向郑州裕鸿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2017年3月9日、5月12日,上海三益公司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通过快递邮寄给郑州裕鸿公司,郑州裕鸿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2019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再次确定郑州裕鸿公司欠上海三益公司设计费32.5万元;郑州裕鸿公司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4月30日前支付剩余17.5万元。在此期间,上海三益公司通过书面催款、电话催告、寄送律师函等方式进行沟通,郑州裕鸿公司推脱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7.1.5款约定,每逾期支付设计费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所以,郑州裕鸿公司除应支付设计费32.5万元,还应当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2.0535万元。因此,上海三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郑州裕鸿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委托方郑州裕鸿公司(甲方)与承接方上海三益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约定如下:第二条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的名称、地点及设、地点及设计内容程项目的名称为郑州裕鸿项目。2.2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为概念性规划设计。第五条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5.1本合同金额为50万元。5.2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5.2.1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支付定金5万元。5.2.2乙方提交概念规划中期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七日内甲方支付17.5万元。5.2.3乙方提交概念规划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七日内发包人支付15万元。5.2.4乙方提交结合政府意见修改后的最终概念规划成果并经政府和甲方确认后支付12.5万元。说明: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双方责任。7.1.5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级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其他。8.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8.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上面,加盖有郑州裕鸿公司合同专用章及上海三益公司印章。
2016年12月12日,上海三益公司向郑州裕鸿公司开具设计费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17日,郑州裕鸿公司向上海三益公司转账支付5万元。2017年3月9日、5月12日,上海三益公司依次向郑州裕鸿公司开具设计费17.5万元、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郑州裕鸿公司在收到上述发票后却没有付款。
2019年11月15日,郑州裕鸿公司(甲方)与上海三益公司(乙方)就郑州裕鸿项目概念性规划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双方2016年11月签订的原合同,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将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二、经双方多次友好协商共同确定,甲方应根据原合同5.2.2项及5.2.3项约定再向乙方支付设计费32.5万元。该费用于本协议签订后分两次付清,甲方应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乙方1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7.5万元。双方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后,原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三、第二条所述费用之增值税发票乙方已于2017年3月9日以及2017年5月12分别寄送至甲方,乙方无须就上述费用再向甲方开具任何发票。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履行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若甲方逾期支付,甲方仍应按原合同第7.1.5项(即甲方应按原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六、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终止协议上面,郑州裕鸿公司与上海三益公司加盖有各自印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收款回单,终止协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郑州裕鸿公司与上海三益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终止协议约定,郑州裕鸿公司再向上海三益公司支付设计费32.5万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乙方1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7.5万元;郑州裕鸿公司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因此,上海三益公司请求郑州裕鸿公司支付设计费3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郑州裕鸿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势必给上海三益公司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若按约定内容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则过分高于因郑州裕鸿公司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设计费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设计费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郑州裕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2.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15.4%以设计费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以设计费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1元,由原告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龙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