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粟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11号

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10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粟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月亮岛社区月亮岛展示中心303房。

法定代表人:唐智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婷婷,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粟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粟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636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87963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粟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96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19元,由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缴纳。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