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96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10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裕鸿世界港一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卢琼,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4民初65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裕鸿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