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长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潇湘北路与月亮岛路交叉东南角润和湘江天地营销中心**301div>
法定代表人:赵湘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钢,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婷婷,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长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54986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16日,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三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长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354986元的冻结,或解除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长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红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易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