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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2民初60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