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1执1528号
申请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15134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8151154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的(2018)苏0681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18万元,如逾期则按照20万元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4月2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但没有签收。
2、于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另案拍卖的车辆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2019年4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至被执行人注册地址调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在该地址。
4、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叁和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19年6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本案执行未到位标的金额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681民特359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