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82财保5号
申请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北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彬,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6447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23644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扬博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赵迎欣
人民陪审员 贾丽霞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刁丽雪
书 记 员 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