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5824号
申请人: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
法定代表人:**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金梦,浙江素豪(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留学生创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方达通。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住所地:汉阳区龙阳大道**惠涛大院综合楼>
负责人:***,总经理。
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科技园区明天医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默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妮